審計分類
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審計加以考察,從而作出不同的分類。對審計進行合理分類,有利于加深對審計的認識,從而有效地組織各類審計活動,充分發揮審計的積極作用。
一、按審計執行主體分類
按審計活動執行主體的性質分類,審計可分為政府審計、獨立審計和內部審計三種。
(一)政府審計(governmental audit)
政府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在我國一般稱為國家審計。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包括國務院設置的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審計廳(局)兩個層次。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各國政府審計都具有法律所賦予的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強制性。
(二)獨立審計(independent audit)
獨立審計,即由注冊會計師受托有償進行的審計活動,也稱為民間審計。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CICPA)在發布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指出:“獨立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獨立審計的風險高,責任重,因此審計理論的產生、發展及審計方法的變革都基本上是圍繞獨立審計展開的。
(三)內部審計(internal audit)
內部審計是指由本單位內部專門的審計機構和人員對本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實施的獨立審查和評價,審計結果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這種審計具有顯著的建設性和內向服務性,其目的在于幫助本單位健全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在西方國家,內部審計被普遍認為是企業總經理的耳目、助手和顧問。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理事會通過了新的內部審計定義,指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顧問服務。它以增加價值和改善營運為目標,通過系統、規范的手段來評估風險、改進風險的控制和組織的治理結構,以達到組織的既定目標。”
二、按審計基本內容分類
按審計內容分類,我國一般將審計分為財政財務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
(一)財政財務審計(financial audit)
財政財務審計是指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旨在糾正錯誤、防止舞弊。具體來說,財政審計又包括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即由審計機關對本級和下級政府的組織財政收入、分配財政資金的活動進行審計監督)、財政決算審計(即由審計機關對下級政府財政收支決算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計監督)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即由審計機關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財務審計則是指對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由于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是以會計報表為媒介集中反映的,因而財務審計時常又表現為會計報表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