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企業需要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時間: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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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中明確規定,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屆 滿,或者在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退、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企業進行改制、改組、兼并、出售、拍賣、破產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按國家現行規定進行 任期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
因此,凡是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其整個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都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方式和時間可以是離職時一次進行審計,也可以在任 職期間分次審計。
如果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對企業領導人員整個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都進行了審計,那么在其離職時,就不必要再進行審計;如果任職有間斷,那么應在其離職時對 未經審計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那種認為進行國有股權轉讓就不需要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說法,顯然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