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下對謹慎性原則的思考
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出臺后的研究,較多的集中在公允價值、盈余管理和與國際準則的比較等方面,而對會計目標、財務信息質量和財務列報等相對較少。本文試圖通過展示謹慎性原則的發展歷程,剖析謹慎性原則的經濟實質,并立足于中國國情,從會計確認、計量兩方面探討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揭示遵循謹慎性原則對提高會計信息決策有用性的重要意義。
一、謹慎性概念的起源與發展
在西方會計文獻中,經常用來表達“面對不確定性所持有的態度”的詞有兩個:conservatism和 prudence。我國的會計學者一般把它們相應地譯為“穩健、謹慎”。盡管這兩個詞在詞義上有細微差別(穩健,也稱保守,強調對風險的較高預期;謹慎,也稱審慎,強調對風險的適度預期),但早期會計文獻沒有做出詳細區分,而都統一為:對待會計中的不確定性,應持小心、謹慎、傾向于悲觀的態度,也即在會計處理時,認為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要大于不發生的可能性(陳鳴,2005)。
據調查,影響財務會計信息可理解性的前三位因素為,財務會計的專業性、措辭的通俗程度以及使用者的前導知識(陳今池,1998)。由于“謹慎性”和“穩健性”之間存在客觀差異,必然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統一措辭顯得尤為重要。隨著會計研究的不斷發展,對“謹慎性”與“穩健性”的爭論開始逐步趨于一致,大量的文獻檢索和實地調研從限度分析(孫寶成,1995)和措辭偏好(孫錚,2005)等方面都支持采用“謹慎性”的說法。
對謹慎性概念的界定,Basu (1997)在其實證研究中將其表述為,“會計師確認利得等好消息時所要求的可驗證程度要比確認損失等壞消息高”。所謂謹慎性是對利得和損失的可驗證程度的非對稱性狀態;對利得和損失的可驗證的差異性越大,就越謹慎。謹慎性會計處理結果,是對凈資產的持續低估。我國學者陳今池(1998)認為:“謹慎性原則是指某項經濟業務有幾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挑選時,應當選用對業主產權產生樂觀影響最小的那種方法。”湯云為(2001)則進一步將謹慎性原則,明確為選擇對本期凈資產及利潤較為不利的方法或金額。“ 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8條強調”應有的謹慎“,即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科學合理的預期,既不夸大也不回避,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這一提法既符合人們對風險預期的認知心理,又規范了會計術語的準確表達。
二、謹慎性原則的發展與應用
(一)國外文獻綜述方面
謹慎性原則最早可追溯至中世紀托管人解脫其受托責任所采取的策略:不預計托管財產的增值。在19世紀后期的英格蘭,一些審計人員在企業破產后常受到投資者的起訴,大部分訴訟的原因,是因為審計人員對高估資產和收益的財務報告提供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一點被美國會計學家謝菲爾德在本世紀初注意到,從而拉開了美國的會計界討論謹慎性原則的序幕。而對謹慎性原則的普遍關注,則是在 20 世紀 30年代的大危機之后,人們認識到大危機之前粉飾會計報表(主要表現為浮夸利潤)的泛濫,導致了各方面對經濟的”盲目“樂觀,是引發大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至此謹慎思想的地位得以確立(李軍,2006)。國外文獻對謹慎性原則的探討和研究,主要集中在謹慎性原則發展的推動力量和謹慎性原則存在的支持證據兩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