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合并會計報表的審計
合并會計報表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合并會計報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對合并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審計合并會計報表旨在確定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是否正確、完整;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基礎是否正確、完整;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結果是否正確;合并會計報表及附注各項目的披露是否恰當。下面我想結合上述四個方面談談如何進行合并會計報表的審計。
一、檢查合并范圍是否正確、完整
根據財會字(1995)1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規定:凡設立于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母公司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條: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占該單位注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并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并在內,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并。
根據上述規定,審計人員應檢查符合下列條件的被投資單位是否已納入合并范圍:
1、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的被投資單位,具體有下列幾種情況:(1)母公司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2)母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3)母公司直接和間接方式合計持有、控制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
2、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具體有下列幾種情況:(1)通過與該被投資單位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決策;(3)有權任免公司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4)在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同時,還應注意是否將下列不應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納入了合并范圍:已準備關停并轉的子公司;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準備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資本的子公司;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應注意有的企業將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范圍);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