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的程序
時間: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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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審計準備
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確定被審計單位→組成審計組→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3日前)。
二、審計實施
必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做出詳細、準確的記錄,并注明資料來源。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重要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
三、作出審計結論
1.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2.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3.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4.對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5.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