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審計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部管理領導干部(以下簡稱企業內管干部)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企業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等。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內管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企業或部門(以下簡稱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本指南適用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
其他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五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實行年薪制及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包括試點企業)在任期內獎勵兌現前的審計、任期屆滿連任時的審計,以及任職時間較長、上級企業根據規定和需要安排的審計。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存在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或其所任職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資產質量較差等重大財務異常狀況,以及發生合并分立、破產關閉、重組改制等重大經濟事項情況下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期間按照會計年度確定,并以此確定審計和評價財務數據的期初數。企業內管干部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則以該年度初作為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企業內管干部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則以下一年度初作為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范圍,由企業根據具體審計項目自行確定。
經濟責任的界定,以企業內管干部的實際任期為準。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確定,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企業總部及重要的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應當納入審計范圍,納入審計范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于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資產總額的70%,子企業戶數不低于該企業總戶數的50%。下列子企業應當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