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審計中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
由于會計與稅法的制度設計、立法目標不同,使得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制度差異短期內還難以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更需要我們發揮主觀能動性,加強對企業所得稅涉稅調整事項的學習研究與技術交流,及時糾正企業財稅人員某些不當的納稅行為,提高稅務機關、審計機構的征管審計水平
企業所得稅是財稅研究理論與實務界公認的技術處理最復雜、征稽管理最困難的稅種。當前由于企業所得稅審計涉及的企業內外部事項繁雜、會計制度與稅務法規存在制度差異、企業所得稅審計數據采集量龐大、一些納稅人與征管者專業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以及財稅制度差異有越來越大的變化趨勢等主客觀因素的共同影響,致使企業所得稅征繳中出現了既有納稅人無意識的錯誤申報和過失納稅,又有稅務征管、審計人員因能力水平導致的征稽問題,但其最終結果往往是給國家、企業帶來稅收上的損失,甚至加大了稅務機關和審計機構的征稽風險。本文擬以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常常涉及的資產減值準備這一涉稅事項為對象,對企業所得稅審計中資產減值準備會計與稅務實務處理各個階段的技術方法進行比較。
一、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初始階段
1.會計與稅務的制度比較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財產清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預計企業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即通常所說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這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具體是指: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委托貸款減值準備。計提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計算當期利潤總額時扣除。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據實扣除的原則。除了國家稅收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以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納稅調整額的計算方法
由于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應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期間與稅法規定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相關資產損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作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當期利潤總額,加上根據稅法規定不允許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入計提當期損益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金額計算確定。
來源:北京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 公司所得稅審計 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