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的方法
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是審計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一般情況下,財政、社保、農業等以財政專項資金為審計對象的審計項目涉及的被審計單位層級較多,很多需要延伸至管理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基層部門。在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過程中,如何既能及時取得反饋意見,緩解審計報告征求意見階段時間緊、工作量大的矛盾,保證審計報告按時上報,又能確保審計查出的問題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是與取證事項的直接經辦人員交換意見。這一交換意見過程重點關注取證事項的真實性、客觀性,數據是否準確,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審計人員在查出問題取證完畢后,將對問題的表述、初步的定性及處理處罰意見等先行與直接經辦人員交換意見,給他們講背景、說原因、作解釋、寫說明的機會。審計人員對其提出的異議要認真聽取,正確的要采納,有分歧的要認真查證、仔細核對,做到準確無誤并做出適當的解釋。對處理處罰提出的不同意見,充分考慮其合理性,以作出恰當的處理處罰。
二是與取證事項的經辦、審批部門負責人交換意見。這一交換意見過程重點關注處理、處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審計人員要認真聽取經辦、審批部門對審計查出的問題、作出的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持有異議,進一步深入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交換意見前,審計人員要在審計證據和法律依據方面做好充分準備,對相關的法律法規胸有成竹。經過前期與直接經辦人員的溝通,審計人員對問題要定性準確、依據充分,以增強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問題的理解。對分歧較大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反復溝通,并及時修正錯誤,補充相關審計證據。(會計師事務所)
三是與取證事項經辦、審批部門的主管部門交換意見。這一交換意見過程重點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以便在正式報告中提出有價值的解決思路和方法建議。財政專項資金的基層經辦部門多有上級主管部門,審計過程中也要注意與主管部門進行意見交換,以便全面、深入地核實審計事項的客觀事實和違紀違規行為的事實,把問題深層次的原因分析清楚,同時也要積極地與其探討完善內部控制、加強內部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是以書面形式正式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這一交換意見過程是法定程序,要求被審計單位(多為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審計報告的內容逐一回復,書面反饋意見。經過前面三個層次的溝通,審計人員就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原因分析與被審計單位基本達成共識,此次交換意見,既講明了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又指出了其內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充分發揮了審計的建設性作用,使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得到被審計單位的認可,有力地促進了其規范管理,也便于審計決定的落實和審計建議的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