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審查要點是什么?
在對增值稅納稅審查時,除要遵循增值稅計稅規定確定審查環節、要點,切實做好納稅審查工作外,更要有效地指導納稅人依法合理納稅,從而提高稅務代理的執業質量,降低執業風險。多年來我所在代理增值稅(本文主要針對一般納稅人而言)納稅審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在產品銷售、流通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中,交納增值稅時,不時發生各種情況的誤漏,造成計納增值稅稅額不準確。為正確計納和審核增值稅納稅稅額,現將增值稅納稅審查時應注意的要點列出如下:
一、稅率方面:
1.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13%,檢查運用是否正確,有否擴大低稅率的適用范圍。
2.是否正確運用免征增值稅項目和增值稅零稅率。
3.增值稅稅率變動過的貨物,是否按稅率變動的規定執行日期正確計算納稅。
4.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是否從高適用稅率。
二、銷項稅額方面:
根據稅法規定: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因此準確計算銷項稅額是計算好增值稅的重要環節,由于銷項稅額=銷售款×增值稅稅率,因此在增值稅稅率一定的情況下,計算銷項稅額的關鍵在于正確、合理地確定銷售額。在對增值稅稅額審查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情況:
(一)是否將征稅范圍的銷售項目納入計稅項目中。
1.等級品、副次品、廢品、廢料銷售,是否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而漏計銷項稅額。
2.企業以物易物或銷售給聯營企業、其他關聯企業或個人的貨物及應稅勞務,是否以明顯偏低的價格結算,換取其他經濟利益,沒準確在會計核算中反映,隱瞞計稅銷售額。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單位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不同縣(市)的其他機構銷售時,是否按兩個情形之一,即分支機構是否向購買方收取貨款或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來確定計算銷項稅額。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或銷售代銷貨物有否計算銷項稅額。
5.以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繕、裝飾建筑物),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贈送他人非應稅項目(指繳納營業稅的項目),是否按“視同銷售”在貨物移送的當天計算銷項稅額。
6.出售使用過固定資產是否按三個應稅固定資產條件來確定免征或計征規定計算銷項稅額。
7.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不包括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用于本單位或本建筑工程的,是否在移送使用時計算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