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問題
時間:2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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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財稅字(2000)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稅法和全國人大、國務院頒布的法規、條例規定享受統一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免稅期間可適當延長延續抵免期限,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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