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提供技術服務的外國企業的所得稅?
時間: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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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某境內居民企業支付一筆不涉及特許權使用費的技術服務費給一家外國企業,這家外國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請問,境內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該外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答:如果上述外國企業未派員來中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該項技術服務屬境外勞務,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中國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外國企業派員來中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即使其未設立實體性機構、場所,也應把派員提供服務的場所作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由外國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支持技術服務費的境內居民企業從其支付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屬于上述后一種情形,外國企業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的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