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財務合并后,印花稅如何繳納?
時間: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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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題內容:
我公司(某市供電有限公司)是由電網公司和地方地方政府投資(各占50%股權)成立的。現我公司變更為電網公司全資子公司,隨后進行賬務合并,把地方政府50%的股權轉作“資本公積”,賬務處理為:借:長期應付款-地方政府 貸:資本公積。請問,我公司該項“資本公積”是否要交印花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因此,您公司變更為電網公司全資子公司,將地方政府50%的股權由“長期應付款-地方政府”科目轉為“資本公積”,應按規定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