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務處理
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鼓勵的是企業的研發行為。只有研發行為的存在,才可能形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企業在稅務上應該正確處理,以充分享受到稅前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例1:A公司自行研究開發一項技術,截至2008年6月30日,發生研發支出合計100萬元,經測試該項研發活動完成了研究階段,從2008年7月1日開始進入開發階段。該階段發生研發支出120萬元,假定符合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的開發支出資本化的條件。2008年12月31日,該項研發活動結束,最終開發出一項非專利技術。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發生的研發支出: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貸:銀行存款等 100
2、2008年6月30日前,發生的研發支出全部屬于研究階段的支出:
借:管理費用 1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3、2008年下半年,發生開發支出并滿足資本化確認條件:
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20
貸:銀行存款等 120
4、2008年12月31日,該技術研發完成并形成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非專利技術 120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20
從上述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上看,企業在期末轉賬時并沒有做加計扣除的會計處理,如例1第2筆分錄,將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研究階段的支出100萬元,100%計入了當期損益。再如例1中的第4筆分錄,將滿足資本化條件的開發階段的研發支出120萬元,也100%轉入了無形資產,未實行150%的加計扣除或加計攤銷處理,這樣使得企業對于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就沒有享受到稅前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具體加計扣除的方式,應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
對于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