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所得稅匯算審查要點
金融企業因其經營性質特殊、營業收入規模大、資本密集,往往都屬于當地重點稅源企業,因此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金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和檢查。筆者以在金融企業所得稅申報中容易出現的若干問題,來說明在此類企業匯算清繳審核中應特別關注的幾個要點。
一、貸款收入的審查
金融企業營業收入中貸款收入占到相當高的比例,在匯算清繳審核中首先應予以關注。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規定,貸款未發生減值的情況下,在會計期末按照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差額計入“貸款——利息調整”;在發生減值的情況下,按照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和“貸款減值準備”,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沖減“貸款減值準備”。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貸款的利息收入,應在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以合同約定的利率確定的利息金額作為計稅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的規定,貸款利息逾期90日(含)以內的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逾期90日以上的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當期予以沖回。由此可見,會計、稅法對貸款利息收入的計稅金額、確認時間、減值均有差異,稅務機關的審核和檢查應從這三個方面入手。下面舉例分析利息收入的審核。
[例1]2008年5月1日,某銀行向A客戶發放了一筆貸款1000000萬元,合同利率10%,期限2年,合同約定每半年付息一次。假設該貸款實際利率為10%.A客戶2008年11月1日付息一次50000元,2009年5月1日付息一次50000元,2009年11月1日未付息,2010年5月1日未付息。
2008年度匯算清繳時,會計方面每月末按照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1000000×10%×8÷12=66666.67(元)。稅法方面按照規定于11月1日確認應稅收入為50000元。年度申報時應作納稅調減16666.67元。
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會計方面確認2009年5月1日以前的利息收入1000000×10%×4÷12=33333.33(元),其后利息收入測試計入資產減值。稅收方面5月1日確認收入50000元,11月1日雖未收到利息但逾期未超過90日,也應確認收入50000元,共計應確認計稅收入100000元。年度申報時應作納稅調增100000-33333.33=66666.67(元)。
2010年度匯算清繳時,會計方面利息收入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稅收方面2009年11月1日確認的收入50000元逾期超過90日,應在當期沖回;2010年5月1日確認的50000元到年底也逾期超過90日當年不確認收入。年度申報時應作納稅調減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