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跨省提供勞務如何申報納稅
時間:20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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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題】
外省一建筑公司(已認定一般納稅人)到珠海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已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驗,完工后的余料在珠海銷售,如何申報納稅?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3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87號)規定, 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
你公司雖已就外出建筑勞務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但沒有就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到經營地國稅機關報驗。按照國稅發[1995]087號規定,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貨物銷售行為,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