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起征點
對于經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個人,營業稅規定了起征點。營業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即照章全額計算納稅,營業額低于起征點則免予征收營業稅。稅法規定的起征點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除另有規定外)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除另有規定外)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稅收優惠規定
(一)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5.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根據國家的其他規定,下列項目減征或免征營業稅:
1.保險公司開展的1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金保險、健康保險。
2.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營業稅。
4.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5.工會療養院(所)可視為“其他醫療機構”,免征營業稅。
6.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的,還是由事業單位收取的,均不征收營業稅。
7.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收費,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不征收營業稅:一是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所屬財政、物價部門以正式文件允許收費,而且收費標準符合文件規定的;二是所收費用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自己直接收取的。
8.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征收營業稅。社會團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