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由哪方填報申請單?
時間: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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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三)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視是否將發票交付給甲公司,選擇適用上述兩種處理方法,第一種情況(甲公司拒收專用發票),由銷售方填報申請單,甲公司出具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第二種情況(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甲公司),由銷售方填報申請單并出具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