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登記撤銷如何繳稅
【問題】
一所房屋由A、B兩人共有,但是在房屋登記時,代辦人C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現在通過法院判決確認房屋歸A、B兩個共有權人共同所有,撤銷原所有權登記。請問在重新辦理房屋登記時是否還需要再繳納契稅?如果需要重新繳納,原來已繳的契稅是否退還?新繳納的契稅以原來登記時的房價為計稅基礎,還是以現在重新登記時房屋的價值為計稅基礎?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622號)規定,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對其已納契稅款應予以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依據上述規定,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撤銷房屋權屬登記后,已納稅款應予以退還。
對于重新登記兩人名下的房屋,再按規定繳納各自應負擔的契稅,而繳納契稅的計稅價格應為房屋買賣成交價格或稅務機關核定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