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計算營業稅時扣除的項目都有哪些
【問題】
旅行社計算繳納營業稅是收入減團隊成本。為旅客買的保險、發給旅客帽子等旅行用品以及旅行社導游帶隊的補貼、話費、伙食補助可否計入到團隊成本?旅行社導游帶隊的補貼、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話費(均無發票)是否和每月的工資一起,作為應發工資稅前扣除?
【解答】
1、扣除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需要注意的是,允許扣除的費用僅限于旅行社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部分的費用。旅行社自身發生的費用不能扣除,并且如果旅行社用自己的車接送旅客、為旅客買保險、發給旅客帽子等旅行用品的支出,也不能扣除。
2、扣除憑證:《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包括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為合法有效憑證。
因此,旅行社需要注意,只有取得上述合法憑證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