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如何申請免稅
時間: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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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第九條又規定,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