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2000]38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七條規定了“國稅[2000]38號文已經廢止”。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核定應當適用新的辦法。那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現行稅收政策,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仍然不能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政策呢?
哪些納稅人可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納稅人可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同時還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明確了不得核定征收的“特定納稅人”范圍。特殊行業主要是兩類:一類是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另一類是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特殊類型的納稅人主要也是兩類:一類是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另一類是匯總納稅企業。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此外,還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也不適用核定征收。
實行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目前,已明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三種情況:一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所得稅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下,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即,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除非具備建賬核算并能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否則在核定征收情況下,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的。二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核定征收企業不符合這些條件就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的優惠。三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二條規定,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第十條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所以,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也不能享受該優惠。
除了以上三項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還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財務核算上不能做到,所以也就不能分別享受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