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是否征個稅?
時間: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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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居民企業)借款,并長期不歸還,請問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稅[2003]158號第規定,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的借款,如果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