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減免稅所得的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的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按如下公式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下面我們就企業技術轉讓所得計算中涉及的收入、成本和稅費的問題進行詳細的探討。
一、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1、技術轉讓必然是通過一定的載體進行的。
比如,轉讓人通過圖紙、計算機軟件等形式將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資料提供給受讓人進行技術轉讓。涉及生物、醫藥、動植物的技術轉讓,轉讓人可能會通過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血液制品的形式進行技術轉讓。還有一些生產性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是嵌入在成套設備或樣機中的,這種形式的技術轉讓往往是伴隨著樣機或設備的銷售進行的。因此,對于納稅人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對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應把握如下幾點:(1)技術轉讓中銷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的收入屬于非技術性收入,不包含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中的;(2)對于納稅人通過計算機軟件、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血液制品的形式進行技術轉讓的,計算機軟件、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血液制品的數量僅限于合理的范圍;(3)對于納稅人通過批量銷售計算機軟件、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血液制品的方式進行技術轉讓的,屬于批量銷售計算機軟件、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血液制品的收入應作為非技術轉讓收入,不得享受減免稅。
2、如何把握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條款中,一般應包含技術服務內容與技術指導內容的條款。因此,對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把握,實踐中一般認為只有包含在技術轉讓合同條款中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且價款是包含在整體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才能被認為是與技術轉讓合同密不可分的。實踐中另一個參考的標準是這些與技術轉讓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是否隨同技術轉讓收入享受了營業稅的減免稅。如果這些收入隨同技術轉讓收入享受了營業稅減免稅的,則一般認為他們是與技術轉讓收入密切相關的。如果這些收入沒有隨同技術轉讓收入享受到營業稅減免稅,則這些收入肯定不能認定為是和技術轉讓密不可分的,也就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