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解讀
2011年1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做出修訂,該公告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次修訂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的第三版本預繳申報表,是申報技術的又一次完善。新修訂的預繳申報表切合現行政策,簡潔明快,便于納稅人遵從,筆者試從三個版本申報表變遷的角度,對該文件中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主要行次解讀如下:
一、國稅函[2008]44號版本申報表
2008年1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國稅函[2008]44號),以下簡稱44號文件版本申報表。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考慮到減少納稅遵從成本,簡便稅收程序的需要,其基本出發點是既然年度要做匯算清繳,季度暫且按照利潤總額納稅,不做任何調增調減,匯算清繳后再多退少補,以減少程序成本,因此該版本申報表第4行“利潤總額”就成為季度預繳申報表的關鍵。以上減少納稅遵從成本的理念,是先進的,但在2008年1季度申報過程中發現了一些不合理因素,例如:
案例一:免稅收入與以前年度虧損
M公司2007年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虧損1000萬元,2008年1季度利潤總額為2000萬元,其中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1000萬元,該企業按照44號文件版本申報表,申報表第4行填報2000萬元,第5行稅率25%,計算出M公司2008年第1季度應該預繳500萬元企業所得稅。假設M公司后三個季度沒有任何經營,2008年度匯算清繳,由于免稅收入調減1000萬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000萬元,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為0,由于第1季度已經預繳企業所得稅500萬元,因此應退稅500萬元。
以上案例中,雖然M公司最終沒有繳稅,但一是500萬元資金要等到匯算清繳后方能退稅,在高利率時代1年多的利息,即使按照6%的利率計算,M公司仍然付出了高達30萬元的利息機會成本;二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11條規定,納稅人季度多繳稅款的,應當退稅,但征得納稅人同意后,也可抵稅。在目前稅務機關強勢的現實情況下,繳稅是那么的容易,而退稅何其難也!
因此,44號文件版本預繳申報表,雖然考慮減少納稅遵從成本,季度預繳盡量不做納稅調整的理念是先進的,但由于以前年度虧損因素、免稅收入因素,尤其是免稅收入中的股息紅利因素,對季度納稅影響巨大,如果不考慮實際情況,對納稅申報適度調整,主要股息紅利的集團公司母公司將難以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