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操作指南
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備
第一條 根據指導意見第一條的規定,承接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應當具備條件,鑒證人承接業務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勝任能力評估應考慮對客戶及其所在行業的熟悉程度,類似業務的鑒證經驗,具備執行業務所必需的素質及專業勝任能力,具有執行該業務所必需的時間,能夠按期完成業務。
評價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業務助理等執行鑒證業務的人員總量,是否能滿足所承擔鑒證業務的需求;評價事務所執行鑒證業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是否能夠與鑒證業務的質量標準相適應。
(二)應按照質量控制執行規范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并能夠有效運行,正常情況下能夠保證內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為執業質量提供制度保證。
對事務所與鑒證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制度的規定,進行自我評價。在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時,應考慮提出放棄的建議。
(三)被鑒證人無法提供鑒證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鑒證人取得所需的鑒證材料,應考慮是否承接該項業務;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執業身份對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避免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表不實的鑒證結論,造成鑒證風險。
應關注調查的獨立性保持情況是否受到不應有的干擾,鑒證人員是否有能力評價證據的資格,鑒證人員是否有能力評價證據對鑒證事項的證明力。
(四)鑒證時應充分估計鑒證中存在的風險,是否超出事務所的承擔能力。對超出事務所承擔能力的風險,應考慮終止鑒證業務。應根據不同期間風險產生的原因、風險不良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判斷是否承接。
第二條 根據指導意見第二條的規定,承接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前初步了解業務環境,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應與被鑒證人達成以下業務意向:鑒證項目名稱、鑒證項目年度、鑒證項目要求、鑒證項目完成、鑒證收費金額、雙方法律責任、生效條件。
(二)受托方承攬的鑒證業務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鑒證范圍、取證條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時,不允許執意惡性承攬;委托方不能為應付稅務機關的申報管理要求,惡性壓價不顧納稅風險作為委托條件,或者收買鑒證執業人員出具不適當的報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評價和證明年度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充分披露報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納稅申報信息。
(四)了解被鑒證人的納稅法律環境,充分估計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的法律適用風險,充分考慮涉稅鑒證水平、納稅申報管理水平、執法規范程度、政府和公眾對稅收的認同度等因素,對稅法遵從意識的影響。對稅收法律環境較差的鑒證業務,應考慮在業務約定書中對雙方責任做特殊約定或考慮放棄鑒證業務。
(五)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和本指南第十九條的規定,取得的被鑒證人基本情況資料,編制企業基本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六)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和本指南第十九條的規定,取得的被鑒證人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七)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和本指南第十九條的規定,取得的被鑒證人內部控制制度情況資料,編制內部控制制度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八)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和本指南第十九條的規定,取得的被鑒證人重大經濟交易事項情況資料,編制重大經濟交易事項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第三條 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的規定,鑒證人應參考本指南所附的《納稅申報鑒證業務約定書(范本)》,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應按有關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被鑒證人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四條 根據《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十五條和指導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制定總體鑒證計劃和具體鑒證安排,應編制鑒證計劃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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