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某居民企業因經營不善,已嚴重虧損多年,于2011年6月底被法院宣布破產,實施破產清算。經過清算后,該企業全部資產賬面凈值(假定與計稅基礎無差異)為1500萬元,賬面全部資產變現收入2000萬元,清算資產盤盈50萬元,應付未償付的職工工資180萬元,拖欠各類稅金100萬元,尚未償付的其他各類債務300萬元(其中無法償還的債務50萬元),收取各類債權損失80萬元,發生清算費用40萬元,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600萬元(假定稅前可彌補虧損為100萬元),企業資本公積金20萬元(投資方投資時形成的資本溢價),企業注冊資本金1500萬元。分別計算該企業清算時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清算財產如何進行分配、股東投資轉讓所得、股息所得。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于破產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后,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并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的經濟活動。《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指出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如何確定清算所得
根據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計算時有以下兩種算法:
算法一:清算所得=(資產變現收入+清算資產盤盈)-清算費用-收取各類債權損失-〔未付職工工資性款項+拖欠各類稅金+(尚未償付的其他各類債務-無法償還的債務)〕-累計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金-注冊資本金-稅前可彌補虧損 =(2000+50)-40-80-〔180+100+(300-50)〕 -(-600)-20-1500-100=38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380×25%=95(萬元)。
算法二:清算所得=資產變現收入+清算資產盤盈-資產計稅基礎賬面凈值-清算費用-收取各類債權損失+無法償還的債務收益-稅前可彌補虧損=2000+50-1500-40-80+50-100=38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380×25%=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