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難點解讀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作出修訂,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次修訂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的第三個版本的預繳申報表,切合現行政策,簡潔明快,便于納稅人遵從。筆者試集合新舊3個版本申報表的變遷,對64號公告中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主要行次的變化及填報進行解讀。
國稅函[2008]44號文件的申報表
2008年1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制定了與《企業所得稅法》配套的預繳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44號文件版本申報表。
《企業所得稅法》基于減少納稅遵從成本,簡便稅收程序的考慮,其基本出發點是既然年度要做匯算清繳,季度暫且按照利潤總額納稅,不做任何調增調減,匯算清繳后再多退少補,以減少程序成本,因此44號文件版本申報表第四行“利潤總額”就成為季度預繳申報表的關鍵。減少納稅遵從成本的理念是先進的,但由于以前年度虧損因素、免稅收入因素,尤其是免稅收入中的股息紅利因素,對季度納稅影響巨大,如果不考慮實際情況,對納稅申報表作適度調整,主要收入是股息紅利的集團公司母公司將難以承受。但在2008年第一季度申報過程中發現了一些不合理因素。例如:M公司2007年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虧損1000萬元,2008年第一季度利潤總額為2000萬元,其中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1000萬元,該企業按照44號文件版本申報表,申報表第四行填報2000萬元,第五行稅率25%,計算出M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應該預繳500萬元企業所得稅。假設M公司后三個季度沒有任何經營,2008年度匯算清繳,由于免稅收入調減1000萬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000萬元,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為0,由于第一季度已經預繳企業所得稅500萬元,因此應退稅500萬元。
上述案例中,M公司最終沒有繳稅,但是,500萬元資金要等到匯算清繳后方能退稅,在高利率時代1年多的利息,即使按照6%的利率計算,M公司仍然付出了高達30萬元的利息機會成本。同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季度多繳稅款的,應當退稅,但征得納稅人同意后,也可抵稅。因此,44號文件版本預繳申報表雖然考慮減少納稅遵從成本,季度預繳盡量不作納稅調整的理念是先進的。
來源:北京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 公司所得稅審計 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