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繳時會計與稅法折舊年限不同如何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財會[2006]3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實際工作中,多數企業的會計方法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企業出于各種原因,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
現實工作中,對于會計折舊長于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是視為會計與稅法無差異,不進行納稅調整。
二是企業能夠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正確核算因稅法與會計規定的折舊年限不一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時間性差異)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就該類固定資產的會計折舊額與依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折舊額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第二種做法在上市公司會計處理中,屢有應用,其折舊變更的作用是即調節增加會計利潤,提高業績水平,又不致于付出納稅成本。
案例
2011年11月16日,剛剛完成定向增發的盾安環境發布公告,董事會決定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會計估計,將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內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多晶硅業務機器設備折舊年限由10年,改按20年計提。資料顯示,盾安光伏目前機器設備價值約為10億元,本次會計估計變更前后年折舊額的差異額約為4750萬元。從而使盾安光伏年凈增加利潤4750萬元。
面對業績的壓力,一些上市公司進行紙上自救,將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為增加利潤的一種手段。如:北京北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從2011年07月01日起,將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目前的20年調整為20-50 年。
上市公司延長折舊,目的在于一些上市公司會計核算時有意延長固定資的折舊年限,減少折舊費用,增大會計利潤,由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根據稅法最低折舊年限進行納稅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并沒隨會計利潤同步增大,企業所得稅也就沒有額外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