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處理問題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后,各地征收管理過程中經常遇到一些政策執行問題,希望總局統一口徑,便于各地執行。為此,國家稅務總局依據稅法的規定,于近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F對《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針對各地執行稅法過程中所反映的問題,《公告》主要明確了企業雇傭季節工等費用扣除問題、融資費用、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不征稅收入管理問題以及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二、企業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等相關費用如何扣除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于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因此本《公告》明確,企業支付給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后,準予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三、關于企業融資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如何進行稅前扣除,現行稅法沒有具體規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原則,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公告》明確: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四、關于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營業成本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企業主營業務成本(支出)應當允許據實扣除,期間費用除稅法有明確規定外(比如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等),一般也允許據實際扣除。對于從事代理服務的企業來說,與該項收入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屬于營業成本,還是屬于期間費用,不僅稅企雙方存在爭議,而且各地稅務機關認識也不統一。針對上述情況,《公告》明確:從事代理服務、且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及傭金的企業,其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屬于企業營業成本范疇,并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