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股份公司如何享受稅收優惠
時間: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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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在股份公司的設立過程中,投資者可以無形資產、不動產作為出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無形資產包括企業或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者運用此項優惠政策,不僅可以拓寬投資來源,還可以有效降低投資成本。
若股份公司的投資者為創業投資企業,還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投資者設立股份公司時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以1000萬元專利權出資(不承擔風險),B公司以1500萬元貨幣資金出資,于2008年3月共同投資設立C股份公司(于2009年上市),C公司于2009年5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假定A公司2011年度實現會計利潤1200萬元,假定無納稅調整事項。
分析A公司2008年和2011年的稅務處理:
1.2008年以專利權投資,承擔被投資方風險,不涉及無形資產營業稅納稅事項。
2.2011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200-1000×70%)×25%=125萬元。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在投資設立公司時,享受了國家對創投企業的稅收鼓勵政策。為此,作為投資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先投資設立一家創業投資企業,再以該創業投資企業的名義投資到擬上市的公司。
若股份公司的投資者為創業投資企業,還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投資者設立股份公司時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以1000萬元專利權出資(不承擔風險),B公司以1500萬元貨幣資金出資,于2008年3月共同投資設立C股份公司(于2009年上市),C公司于2009年5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假定A公司2011年度實現會計利潤1200萬元,假定無納稅調整事項。
分析A公司2008年和2011年的稅務處理:
1.2008年以專利權投資,承擔被投資方風險,不涉及無形資產營業稅納稅事項。
2.2011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200-1000×70%)×25%=125萬元。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在投資設立公司時,享受了國家對創投企業的稅收鼓勵政策。為此,作為投資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先投資設立一家創業投資企業,再以該創業投資企業的名義投資到擬上市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