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注意納稅申報的“所屬期限”
時間: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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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稅制要素之一。一個稅種如果沒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的規定,一個納稅年度應繳納稅款數額將無法準確核算,且稅款入庫時間將沒有保證,所以,我國相關法規對每個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稅制要素之一。一個稅種如果沒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的規定,一個納稅年度應繳納稅款數額將無法準確核算,且稅款入庫時間將沒有保證,所以,我國相關法規對每個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這樣的強制性規定,使納稅人不僅要正確計算每個納稅年度應繳納稅款數額,而且要按規定的時限申報繳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納稅申報上的具體表現就是正確、如實地填寫“所屬期限”,注明此筆稅款對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正常情況下,納稅申報時不會出現所屬期限的問題,但當納稅期限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或納稅期限與申報繳納時間不在一個納稅年度時,就可能出現問題。如某企業2010年12月取得10萬元設計費收入,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該企業可在2011年1月申報并繳納此筆收入的營業稅5000元(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并且注明稅款所屬期限是“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但有的納稅人出于某種考慮或填寫錯誤,會將所屬期限注明為當前時間,即“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
另一種可能是在自查補稅時。如某企業2010年10月獲得10萬元設計費收入,但未申報,2011年5月,自查發現了這筆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于是決定補繳營業稅。正確的做法是在填寫申報表時,注明此筆稅款所屬期限是“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31日”。但某些納稅人出于某種考慮或填寫錯誤,會將所屬期限注明為當前時間,即“2011年5月1日~2010年5月31日”。
這樣做的結果是,即使賬務處理正確,但因所屬期限錯誤,也可能抵頂當期應納稅款,造成少繳當期稅款。如某企業2010年12月獲得10萬元設計費收入,計提營業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5000,貸記“應交稅費——營業稅”5000.2011年月1月繳納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營業稅”5000,貸記“銀行存款”5000.這樣進行賬務處理沒有問題。如果申報繳納稅款時,企業將此筆稅款“所屬期限”填寫為“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就會出現問題。對于稅務機關來說,假如該企業2011年的營業額為100萬元,應申報繳納當期營業稅款5萬元,由于2010年末有一筆5000元營業稅款在2011年1月按2011年1月的所屬期進行了申報,該企業2011年度只需再申報繳納4.5萬元即可,從而少繳了5000元營業稅款。如果不檢查該企業2010年、2011年的賬簿,很難發現該問題。
因所屬期限問題導致少繳稅款,一旦被發現,除了被追繳稅款、交納滯納金外,還可能受到處罰。因此,納稅人不能輕視申報納稅時“所屬期限”的填寫問題,認為只要稅款繳了,所屬期限是否正確無所謂的想法是錯誤的。至于心存僥幸,想借此少繳稅款的做法更是法律所不允許。對稅務機關來說,納稅檢查時,除了認真核對納稅人至少兩個納稅年度的“應交稅費”借貸方是否有差異并找出造成差異的原因外,還要檢查其申報表及稅收票據,查看其繳納的稅款所屬期限是否正確,有無繳納往期稅款按當期申報,抵頂當期應納稅款的行為。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稅制要素之一。一個稅種如果沒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的規定,一個納稅年度應繳納稅款數額將無法準確核算,且稅款入庫時間將沒有保證,所以,我國相關法規對每個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這樣的強制性規定,使納稅人不僅要正確計算每個納稅年度應繳納稅款數額,而且要按規定的時限申報繳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納稅申報上的具體表現就是正確、如實地填寫“所屬期限”,注明此筆稅款對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正常情況下,納稅申報時不會出現所屬期限的問題,但當納稅期限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或納稅期限與申報繳納時間不在一個納稅年度時,就可能出現問題。如某企業2010年12月取得10萬元設計費收入,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該企業可在2011年1月申報并繳納此筆收入的營業稅5000元(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并且注明稅款所屬期限是“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但有的納稅人出于某種考慮或填寫錯誤,會將所屬期限注明為當前時間,即“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
另一種可能是在自查補稅時。如某企業2010年10月獲得10萬元設計費收入,但未申報,2011年5月,自查發現了這筆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于是決定補繳營業稅。正確的做法是在填寫申報表時,注明此筆稅款所屬期限是“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31日”。但某些納稅人出于某種考慮或填寫錯誤,會將所屬期限注明為當前時間,即“2011年5月1日~2010年5月31日”。
這樣做的結果是,即使賬務處理正確,但因所屬期限錯誤,也可能抵頂當期應納稅款,造成少繳當期稅款。如某企業2010年12月獲得10萬元設計費收入,計提營業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5000,貸記“應交稅費——營業稅”5000.2011年月1月繳納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營業稅”5000,貸記“銀行存款”5000.這樣進行賬務處理沒有問題。如果申報繳納稅款時,企業將此筆稅款“所屬期限”填寫為“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就會出現問題。對于稅務機關來說,假如該企業2011年的營業額為100萬元,應申報繳納當期營業稅款5萬元,由于2010年末有一筆5000元營業稅款在2011年1月按2011年1月的所屬期進行了申報,該企業2011年度只需再申報繳納4.5萬元即可,從而少繳了5000元營業稅款。如果不檢查該企業2010年、2011年的賬簿,很難發現該問題。
因所屬期限問題導致少繳稅款,一旦被發現,除了被追繳稅款、交納滯納金外,還可能受到處罰。因此,納稅人不能輕視申報納稅時“所屬期限”的填寫問題,認為只要稅款繳了,所屬期限是否正確無所謂的想法是錯誤的。至于心存僥幸,想借此少繳稅款的做法更是法律所不允許。對稅務機關來說,納稅檢查時,除了認真核對納稅人至少兩個納稅年度的“應交稅費”借貸方是否有差異并找出造成差異的原因外,還要檢查其申報表及稅收票據,查看其繳納的稅款所屬期限是否正確,有無繳納往期稅款按當期申報,抵頂當期應納稅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