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應注意的涉稅政策
時間: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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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企業對其他單位的股權投資,通常是為長期持有。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用股權投資這種形式來進行資產運營以期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對于企業股權投資行為,國家陸續出臺過一些相關涉稅政策,但大多散落于一些文件中。對這些政策進行梳理后,筆者認為以下三點需要納稅人特別關注。
非實質性資產投資計征營業稅
《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而《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90號)規定,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的有關規定,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征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綜上所述,共擔風險構成實質性投資的,對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不征收營業稅;收取固定收益,不共同承擔風險非實質性投資的,按規定應對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征收營業稅。
股權持有期間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這也就是說,企業在取得投資資產環節應確認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并在資產轉讓或處置時作為計稅成本扣減資產的轉讓或處置收入。企業持有資產期間的減值或增值,原則上不得調整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和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的費用直接在稅前扣除。
舉例來說,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對C公司的一項長期股權投資換入B公司15%的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因為A公司對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而且該項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所以A公司以成本法核算對B公司投資。換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計稅成本均為1500萬元。暫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借記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500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15000000。2011年9月10日,A公司將其持有的B公司股權全部轉讓,取得收入2300萬元。則A公司應確認股權投資轉讓所得2300-1500=800(萬元),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2300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500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00。
非實質性資產投資計征營業稅
《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而《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90號)規定,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的有關規定,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征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綜上所述,共擔風險構成實質性投資的,對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不征收營業稅;收取固定收益,不共同承擔風險非實質性投資的,按規定應對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征收營業稅。
股權持有期間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這也就是說,企業在取得投資資產環節應確認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并在資產轉讓或處置時作為計稅成本扣減資產的轉讓或處置收入。企業持有資產期間的減值或增值,原則上不得調整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和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的費用直接在稅前扣除。
舉例來說,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對C公司的一項長期股權投資換入B公司15%的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因為A公司對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而且該項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所以A公司以成本法核算對B公司投資。換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計稅成本均為1500萬元。暫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借記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500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15000000。2011年9月10日,A公司將其持有的B公司股權全部轉讓,取得收入2300萬元。則A公司應確認股權投資轉讓所得2300-1500=800(萬元),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2300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500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