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涉及個稅政策解析
時間: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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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員工參加了企業年金,退休則可領取雙份養老金,企業年金可以說是保障員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為鼓勵更多的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給予鼓勵和支持。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中的相關規定,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員工參加了企業年金,退休則可領取雙份養老金,企業年金可以說是保障員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新公布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是繼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對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繳納以及以前年度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補繳的具體計算方式規定進行了明確,《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業以簡單優惠的方法計算企業為職工繳納年金相關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征稅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是明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為鼓勵更多的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給予鼓勵和支持。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中的相關規定,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員工參加了企業年金,退休則可領取雙份養老金,企業年金可以說是保障員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新公布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是繼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對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繳納以及以前年度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補繳的具體計算方式規定進行了明確,《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業以簡單優惠的方法計算企業為職工繳納年金相關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征稅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是明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