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退稅款分情況并入所得繳稅
時間:2012-09-11?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我們公司以三剩物、次小薪材等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木纖維板,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2011年繳納增值稅225萬元,退還增值稅180萬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務機關要求我們將退還的增值稅并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們認為,這筆錢是稅法規定退還的,不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知這種理解是否正確?”
增值稅優惠,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中享受國家增值稅優惠政策而獲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和出口退回的增值稅。對于企業獲得各項優惠的增值稅,是否并入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有些企業心存疑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項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企業獲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稅不屬于財政性資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1號)的規定,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金,不應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延續了上述規定。前面提到的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雖然屬于財政性資金,但由于文件中既沒有對該退還的增值稅款規定專項用途,也沒有具體的資金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有些特殊政策納稅人應引起注意。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明確,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分別實行增值稅100%或50%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華書店等單位實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由于文件明確規定上述退還或免征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新興媒體的建設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開發,以及發行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等。
為此,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應根據增值稅各種優惠的形式和特點,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還要根據稅法的規定,判斷各類增值稅優惠的財政性資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即看它是否有專項用途,且是否屬于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如果不是則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應并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優惠,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中享受國家增值稅優惠政策而獲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和出口退回的增值稅。對于企業獲得各項優惠的增值稅,是否并入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有些企業心存疑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項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企業獲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稅不屬于財政性資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1號)的規定,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金,不應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延續了上述規定。前面提到的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雖然屬于財政性資金,但由于文件中既沒有對該退還的增值稅款規定專項用途,也沒有具體的資金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有些特殊政策納稅人應引起注意。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明確,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分別實行增值稅100%或50%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華書店等單位實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由于文件明確規定上述退還或免征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新興媒體的建設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開發,以及發行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等。
為此,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應根據增值稅各種優惠的形式和特點,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還要根據稅法的規定,判斷各類增值稅優惠的財政性資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即看它是否有專項用途,且是否屬于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如果不是則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應并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