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價投資增值是否繳企業所得稅?
時間: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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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某外商投資企業2005年成立,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2011年為減半年度(原企業所得稅率為24%,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2010年該企業以土地作價600萬元對外投資,土地賬面價值400萬元,公允價值600萬元。2010年其主營業務收入為190萬元。請問增值部分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如何確定適用稅率?
答: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該外商投資企業以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發生了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賬面價值400萬元,公允價值600萬元,應對其增值部分2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規定,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因此,該外商投資企業2010年如果仍在減半征稅的過渡期內,應按12.5%稅率繳稅。
答: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該外商投資企業以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發生了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賬面價值400萬元,公允價值600萬元,應對其增值部分2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規定,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因此,該外商投資企業2010年如果仍在減半征稅的過渡期內,應按12.5%稅率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