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金融商品匯總繳納營業稅如何申報
時間: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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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買賣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繳納營業稅。”這里的“同一會計年度末”,是要企業在12月份向稅務局申報,還是在4月匯算清繳時申報?此外,文件規定“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此處所指的退稅是營業稅,其相關聯的附加稅是否能一起退回?
答: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繳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營業稅稅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法規退還。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這里的會計年度應根據《會計法》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會計年度末匯總計算應繳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營業稅稅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因結算退還營業稅,可以退還已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相關附加稅。
答: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繳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營業稅稅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法規退還。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這里的會計年度應根據《會計法》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會計年度末匯總計算應繳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營業稅稅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因結算退還營業稅,可以退還已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相關附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