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自制桌椅用于經營是否視同銷售?
時間: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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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問:某飯店老板個人購買材料加工一批桌椅用于飯店經營,是否屬于“將自產產品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依據上述規定,飯店老板個人將自產桌椅用于飯店經營,不視同銷售貨物,無須繳納增值稅;若是飯店(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桌椅用于飯店經營,則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