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業不能按兩種方式繳所得稅
時間: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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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最近有一家食品公司反映,該企業財務核算健全,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企業剛成立了一家包裝廠,但包裝廠目前財務核算還不健全,不能真實反映該廠的生產情況。不知道對該廠的企業所得稅,可否按核定征收的方式確定?
首先,稅務機關要確認食品公司與其成立的包裝廠的關系,如果包裝廠是獨立法人,稅務機關可根據包裝廠的財務核算狀況單獨確定其所得稅征收方式,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如果食品公司與其成立的包裝廠是同一法人,包裝廠實現的所得一并在食品公司計算繳納所得稅。那么,食品公司就不能按照兩種方式計算繳納所得稅,即食品公司采取查賬征收方式,而其包裝廠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三是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是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是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是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除上述六種情形外,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不能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一是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二是匯總納稅企業;三是上市公司;四是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五是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六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由此可見,企業與其下屬單位雖然是同一法人的,但是稅法規定,對賬目設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在最后認定時,要根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整體設置賬簿的情況,而不是根據企業納稅人部分賬簿設置情況是否符合查賬征收條件來認定。就本例而言,企業下屬單位的賬目較混亂,相應影響了整個企業的賬務核算。稅務機關可以要求食品公司對其包裝廠的財務核算進行規范,達到查賬征收的要求,這樣可不改變整個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果食品公司所屬包裝廠財務核算仍達不到查賬征收的條件,稅務機關有權改變食品公司所得稅征收方式,而不僅僅涉及其包裝廠的征收方式了。
首先,稅務機關要確認食品公司與其成立的包裝廠的關系,如果包裝廠是獨立法人,稅務機關可根據包裝廠的財務核算狀況單獨確定其所得稅征收方式,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如果食品公司與其成立的包裝廠是同一法人,包裝廠實現的所得一并在食品公司計算繳納所得稅。那么,食品公司就不能按照兩種方式計算繳納所得稅,即食品公司采取查賬征收方式,而其包裝廠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三是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是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是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是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除上述六種情形外,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不能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一是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二是匯總納稅企業;三是上市公司;四是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五是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六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由此可見,企業與其下屬單位雖然是同一法人的,但是稅法規定,對賬目設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在最后認定時,要根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整體設置賬簿的情況,而不是根據企業納稅人部分賬簿設置情況是否符合查賬征收條件來認定。就本例而言,企業下屬單位的賬目較混亂,相應影響了整個企業的賬務核算。稅務機關可以要求食品公司對其包裝廠的財務核算進行規范,達到查賬征收的要求,這樣可不改變整個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果食品公司所屬包裝廠財務核算仍達不到查賬征收的條件,稅務機關有權改變食品公司所得稅征收方式,而不僅僅涉及其包裝廠的征收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