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增值稅稅控設備的財稅處理
時間: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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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甲公司為貿易公司,為A市一般納稅人,2011年12月在外地B市成立一家乙分公司。2012年1月該分公司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分公司購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金稅卡、IC卡、讀卡器設備2000元,購入打印機1170元、電腦4680元。另外分公司支付2012年度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費380元,乙分公司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分公司應如何做處理?
一、政策理解
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乙分公司支付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金稅卡、IC卡、讀卡器支付的價稅合計金額2000元,支付的2012年專用設備維護費380元,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當然,乙分公司也可放棄該優惠,憑技術維護費專用發票、專用設備專用發票,按規定進行抵扣。
乙分公司購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的電腦、打印機不屬于專用設備。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規定進行抵扣。
財稅[2008]151號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乙分公司支付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于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該項抵減額不屬于財政性資金。抵減額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理解
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乙分公司支付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金稅卡、IC卡、讀卡器支付的價稅合計金額2000元,支付的2012年專用設備維護費380元,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當然,乙分公司也可放棄該優惠,憑技術維護費專用發票、專用設備專用發票,按規定進行抵扣。
乙分公司購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的電腦、打印機不屬于專用設備。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規定進行抵扣。
財稅[2008]151號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乙分公司支付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于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該項抵減額不屬于財政性資金。抵減額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