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礦產資源如何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時間:2012-12-17?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近日,某國稅局到一家礦產資源開采企業進行納稅輔導。企業財務人員介紹本企業是有開采權的自主開采企業,有自己的工程隊,每月抵扣的進項稅有炸藥、油料、電力等。近期企業承包了其他資源開采企業的一些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工程。企業財務人員問,自主開采和對外承包的工程該如何納稅?
自主開采業務應繳增值稅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一系列業務,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藥、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對外承包工程視勞務類型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所以,納稅人應根據承包工程的具體內容,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實務中,納稅人承包的業務不可能根據稅收文件的規定明顯分開,一項承包工程可能既提供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也包括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有一種錯誤的觀點認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據此,既有增值稅業務又有營業稅業務的工程承包應視為混合銷售合并繳納增值稅。這是一種認識誤區,該規定適用的前提是“貨物銷售”,在工程承包既有營業稅勞務又有營業稅勞務的情況下,并沒有貨物產出,只是勞務的銷售,所以,并不適用混合銷售的規定。而應當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所以,為減輕涉稅風險,納稅人應高度重視此項規定,在工程涉及不同稅種勞務時,為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盡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將不同勞務分階段分別報價,或者根據不同勞務簽訂兩份工程承包合同,避免被主管稅務機關從高核定,應將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勞務進行嚴格區分。
自主開采業務應繳增值稅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一系列業務,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藥、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對外承包工程視勞務類型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所以,納稅人應根據承包工程的具體內容,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實務中,納稅人承包的業務不可能根據稅收文件的規定明顯分開,一項承包工程可能既提供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也包括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有一種錯誤的觀點認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據此,既有增值稅業務又有營業稅業務的工程承包應視為混合銷售合并繳納增值稅。這是一種認識誤區,該規定適用的前提是“貨物銷售”,在工程承包既有營業稅勞務又有營業稅勞務的情況下,并沒有貨物產出,只是勞務的銷售,所以,并不適用混合銷售的規定。而應當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所以,為減輕涉稅風險,納稅人應高度重視此項規定,在工程涉及不同稅種勞務時,為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盡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將不同勞務分階段分別報價,或者根據不同勞務簽訂兩份工程承包合同,避免被主管稅務機關從高核定,應將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勞務進行嚴格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