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特許經營權的流轉稅分析
時間:2013-01-05?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甲公司主要從事長途客運業務。2010年10月,甲公司將2006年度購進的豪華客車4輛以及隨車客運線路經營權出售給乙公司。豪華客車原值850萬元,累計折舊350萬元,線甲公司主要從事長途客運業務。2010年10月,甲公司將2006年度購進的豪華客車4輛以及隨車客運線路經營權出售給乙公司。豪華客車原值850萬元,累計折舊350萬元,線路經營權原值150萬元,累計攤銷48萬元。目前,豪華客車市場價格550萬元,線路經營權市場價格250萬元。對于此項業務,有兩種出售方式可供甲公司選擇:方式一,將豪華客車和客運線路經營權一并作價,以8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方式二,將豪華客車以550萬元的價格、線路經營權以250萬元的價格分別出售或轉讓給乙公司。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對于上述兩種銷售方式,甲公司將繳納不同的流轉稅,稅負也不盡相同。本文對此案例相關流轉稅業務及會計處理解析如下。
合并轉讓的納稅分析
稅法規定,銷售貨物的單位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甲公司將豪華客車和客運線路經營權一并作價,以8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是銷售客車的同時出讓線路經營權的一項銷售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甲公司在銷售客車的同時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線路經營權價款,符合細則對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屬于細則第二十六條中規定的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甲公司該項業務的銷售額為800萬元,并就此繳納增值稅。
從 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資產已納入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范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政策也發生了變化,甲公司應根據新政策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甲公司主要從事客運業務,主營業務為營業稅應稅勞務,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所以,該公司應該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合并轉讓的納稅分析
稅法規定,銷售貨物的單位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甲公司將豪華客車和客運線路經營權一并作價,以8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是銷售客車的同時出讓線路經營權的一項銷售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甲公司在銷售客車的同時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線路經營權價款,符合細則對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屬于細則第二十六條中規定的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甲公司該項業務的銷售額為800萬元,并就此繳納增值稅。
從 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資產已納入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范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政策也發生了變化,甲公司應根據新政策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甲公司主要從事客運業務,主營業務為營業稅應稅勞務,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所以,該公司應該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