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業虧損可否由合并企業彌補
時間: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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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題】
我公司2008年擴大經營,合并了另一家企業。合并后仍以我公司名稱對外營業,被合并企業已在工商稅務部門予以注銷。合并前被合并公司經過所得稅清算,留有約80萬元虧損。請問我公司能否對這部分虧損進行彌補?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企業在一般性重組中,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但通知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同時,《通知》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企業合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為: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公司合并另一企業符合上述條件,并在合并另一企業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可適用特殊性重組稅務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由你公司彌補,可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為,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我公司2008年擴大經營,合并了另一家企業。合并后仍以我公司名稱對外營業,被合并企業已在工商稅務部門予以注銷。合并前被合并公司經過所得稅清算,留有約80萬元虧損。請問我公司能否對這部分虧損進行彌補?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企業在一般性重組中,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但通知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同時,《通知》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企業合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為: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公司合并另一企業符合上述條件,并在合并另一企業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可適用特殊性重組稅務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由你公司彌補,可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為,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