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與營業稅如何分稅操作處理
時間: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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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A公司是一家集團型的制造企業,具備施工資質。A公司生產制造五金件,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生產塑鋼門窗,五金件是塑鋼門窗配套產品。
A公司與C公司簽訂塑鋼門窗的安裝施工合同,總價款800萬元,其中從B公司采購的塑鋼門窗價值600萬元,五金件100萬元,施工勞務100萬元。
請問,規范的納稅應繳納何種稅款?(增值稅分稅?)需要在國地稅辦理何種備案審批手續?采購自集團內企業的外購商品是否屬于自產產品?如簽訂的是施工合同,全額開具建安類發票,是否規范?(如果屬于客戶要求全額開施工發票,是否應將全部已抵扣的材料發票進項稅,做轉出?)
相關的全部稅務法規文號是什么?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應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是大致如此規定的。
A公司與C公司簽訂塑鋼門窗的安裝施工合同,總價款800萬元,其中從B公司采購的塑鋼門窗價值600萬元,五金件100萬元,施工勞務100萬元。
請問,規范的納稅應繳納何種稅款?(增值稅分稅?)需要在國地稅辦理何種備案審批手續?采購自集團內企業的外購商品是否屬于自產產品?如簽訂的是施工合同,全額開具建安類發票,是否規范?(如果屬于客戶要求全額開施工發票,是否應將全部已抵扣的材料發票進項稅,做轉出?)
相關的全部稅務法規文號是什么?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應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是大致如此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目前規范此類業務的總局文件就是上述規定。
你上述的業務中,有外購的門窗貨物,此部分貨物非自產貨物,因此,該部分應該構成施工勞務項目的計稅依據,征收營業稅。五金件屬于自產貨物,應該征收增值稅。向各地地稅提供上述規定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即可。
如簽訂的是施工合同,全額開具建安類發票,不規范,違反上述文件的規定;如果屬于客戶要求全額開施工發票,這是為法定,如果你單位開具了,屬于未按規定出具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具體問題,尚需和稅務機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