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盤盈的資產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時間: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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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我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為加油站,2011年盤盈油品500噸。我單位在總機構做盤盈處理,同時向分支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支機構已抵扣進項稅。請問盤盈資產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以上規定,盤盈貨物不涉及繳納增值稅,不允許開具發票。取得盤盈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以上規定,盤盈貨物不涉及繳納增值稅,不允許開具發票。取得盤盈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