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介機構出具專項申報資產損失鑒證報告審核管理的暫行意見
時間: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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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國稅發[2013]19號
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北京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各稅務師事務所:為加強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的管理,提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對納稅人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的鑒證服務質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業務報告的公告》(公告〔2012〕2號)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的規定,制定了《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中介機構出具專項申報資產損失鑒證報告審核管理的暫行意見》(以下簡稱《暫行意見》),現將有關內容明確如下:
一、中介機構對符合25號公告第二十七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以及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以下簡稱規定情形)的資產損失出具《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適用本《暫行意見》。
二、中介機構出具《鑒證報告》時,應對符合規定情形的資產損失進行專項說明,并填報《中介機構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類鑒證表》(以下簡稱《專項資產損失分類鑒證表》)(詳見附件)。專項說明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資產損失的類型、發生資產損失的具體情形。
(二)資產損失所屬年度、損失原因以及損失金額。
(三)資產損失的會計核算情況,包括會計處理科目、相關憑證編號。
(四)資產損失稅會差異造成的納稅調整情況。
(五)中介機構對每項損失的審核鑒證意見和做出具體審核鑒證意見依據的具體政策條款。
(六)資產損失證據材料目錄。
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1〕16號)的規定實行匯總申報分支機構資產損失的單位,應按上述內容分別列明各分支機構損失情況。
三、中介機構應審核整理被鑒證企業單位按照25號公告和相關規定提供的證據材料,保證有關證據資料的完整和準確。
四、被鑒證企業單位申報扣除符合規定情形的資產損失時,應將《專項資產損失分類鑒證表》和證據材料作為《鑒證報告》附報資料一并報送。
五、主管稅務機關在對規定情形資產損失后續審核中發現企業單位申報不真實、不準確的,應對參與鑒證的中介機構進行登記,并將有關情況在當年9月底前上報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及時通報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本《暫行意見》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中介機構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類鑒證表(存貨損失)》
2.《中介機構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類鑒證表(固定資產損失)》
3.《中介機構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類鑒證表(關聯企業提供借款和擔保形成的債權損失)》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月31日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