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按簡易辦法計稅項目匯總
時間: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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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計稅辦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一種非常簡單的增值稅計稅方法。然而,最近有部分納稅人反映,不清楚“營改增”后有哪些應稅項目按簡易辦法計稅。“營改增”后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項目有哪些呢?
適用2%征收率的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適用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項目
一、轉型后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允許抵扣并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銷售舊貨
財稅〔2009〕9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試點前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規定: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四、擴抵前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抵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前納入擴抵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試點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適用3%征收率的項目
一、小規模納稅人
無論是以前原有增值稅規定,還是現在“營改增”后新出臺的稅法條文,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以外的,均按3%征收率實行簡易辦法計稅,這已成為不可爭辯的事實。不過,新規定和舊稅法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是不同的。
適用2%征收率的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適用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項目
一、轉型后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允許抵扣并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銷售舊貨
財稅〔2009〕9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試點前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規定: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四、擴抵前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抵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前納入擴抵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試點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適用3%征收率的項目
一、小規模納稅人
無論是以前原有增值稅規定,還是現在“營改增”后新出臺的稅法條文,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以外的,均按3%征收率實行簡易辦法計稅,這已成為不可爭辯的事實。不過,新規定和舊稅法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