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重點稅收優惠政策申請
時間: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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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重點稅收優惠政策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是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企業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其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具實用意義。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具體按照《實施條例》規定的“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進行處理。
一、研發費用范圍把握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與研發費用有關的項目主要有:
(一)間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如果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發生的內容與研發項目之間沒有直接的印證關系,則不能認可。
(二)間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如研究機構所在企業用小汽車接送研究人員發生的燃料費,不是在研發過程中發生的,則不能加計扣除。
(三)非直接從事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如提供研發人員后勤服務的人員。
(四)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以及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時作研發之外的用途,則不能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是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企業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其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具實用意義。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具體按照《實施條例》規定的“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進行處理。
一、研發費用范圍把握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與研發費用有關的項目主要有:
(一)間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如果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發生的內容與研發項目之間沒有直接的印證關系,則不能認可。
(二)間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如研究機構所在企業用小汽車接送研究人員發生的燃料費,不是在研發過程中發生的,則不能加計扣除。
(三)非直接從事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如提供研發人員后勤服務的人員。
(四)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以及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時作研發之外的用途,則不能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