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重點事項簡要提示
時間: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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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程序和方法
首先,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賬賬、賬表;
其次,針對企業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
最后,將審核結果與委托方交換意見,根據交換意見的結果決定出具何種報告,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還是咨詢報告,若是鑒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可分為:無保留意見鑒證報告、保留意見鑒證報告、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
現將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歸納如下:
(一)工資薪金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的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情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工資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于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首先,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賬賬、賬表;
其次,針對企業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
最后,將審核結果與委托方交換意見,根據交換意見的結果決定出具何種報告,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還是咨詢報告,若是鑒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可分為:無保留意見鑒證報告、保留意見鑒證報告、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
現將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歸納如下:
(一)工資薪金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的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情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工資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于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