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股權無償劃轉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解讀
時間:20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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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隨著集團企業優化資源配置,內部股權流轉業務越來越多,其中股權的無償劃轉就是一種方式。股權無償劃轉主要發生在國企或全資、同一控股企業之間,這種“一家人”之間股權無償劃轉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困擾了一些稅務人員。筆者認為,境內同一控股下企業或國有企業之間股權無償劃轉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企業間的捐贈或股權交易行為。
從企業行為來看,無償劃轉一般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有《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作政策支撐,是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配置經濟資源,理順股權體制的一種重要舉措,是股東權益的轉移,不需支付對價和回報,是一種非市場行為。
從國資委或整個控制集團角度來看,由于股權的所有權屬在實質上并未發生根本性改變,相當于母子公司這種財產關系,在同一集團母子或子子之間內部流轉,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行為。
從會計處理來看,同一控股下企業或國有企業,從最終實施控制方的角度來看,其所能夠實施控制的凈資產,沒有發生變化,原則上應保持其賬面價值不變。同時,由于該類劃轉發生于關聯方之間,交易作價往往不公允,很難以雙方議定的價格或找到同股參考價格作為核算基礎。
從稅收中性原則來看,無償劃轉的目的是為了在稅收“中性化”的基礎上達到公司的股權整合,所涉及的各方在重新組合之際沒有獲得稅收收益,也沒有受到稅收不利的影響,這種劃轉程序可視為沒有發生過一樣來對待,其交易過程中隱含的增值會不定期地遞延到未來處置或實現時確認。
從企業連續經營計稅基礎不變原則來看,企業所得稅實質上是對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增值征稅,投入的資本如果沒有撤出,其原始的投資資本在生產經營中就應當得到有效的補償。只不過是從甲投資人轉變成乙投資人,并以各種形式繼續經營。如果他們不劃轉,整個社會的計稅基礎是投資者投入資本的總額,劃轉后整個社會的計稅基礎也不應當改變。
從納稅資金必要原則來看,企業股權無償劃轉最明顯的特點就是企業或其投資者實際上并沒有實現對資產的變現和進行實質交易,未取得任何收益和所得,如果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并納稅,起碼需要另籌資金納稅,企業無納稅資金必要能力。
從法理上分析來看,如無償劃轉符合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等條件,應該會獲得稅收扶持。當然,企業也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通過合理安排重組架構使之符合文件規定,從而享受特殊性重組的稅收待遇。
因此,在稅負一致和連續經營的情況下,為了體現稅負公平,解決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股權的無償劃轉稅收政策不明確的問題,應本著合法、合理的原則及時出臺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可以考慮按下述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按計稅基礎無償劃轉的,劃出方、劃入方均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劃出方以資產凈值劃出資產,接收方以資產凈值為計稅基礎;按評估增值無償劃轉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省級稅務局處理,劃出方超過資產凈值的部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增資本金,接受方以接受資產價值為計稅基礎。對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股權采取有償轉讓和非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股權無償劃轉,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企業行為來看,無償劃轉一般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有《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作政策支撐,是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配置經濟資源,理順股權體制的一種重要舉措,是股東權益的轉移,不需支付對價和回報,是一種非市場行為。
從國資委或整個控制集團角度來看,由于股權的所有權屬在實質上并未發生根本性改變,相當于母子公司這種財產關系,在同一集團母子或子子之間內部流轉,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行為。
從會計處理來看,同一控股下企業或國有企業,從最終實施控制方的角度來看,其所能夠實施控制的凈資產,沒有發生變化,原則上應保持其賬面價值不變。同時,由于該類劃轉發生于關聯方之間,交易作價往往不公允,很難以雙方議定的價格或找到同股參考價格作為核算基礎。
從稅收中性原則來看,無償劃轉的目的是為了在稅收“中性化”的基礎上達到公司的股權整合,所涉及的各方在重新組合之際沒有獲得稅收收益,也沒有受到稅收不利的影響,這種劃轉程序可視為沒有發生過一樣來對待,其交易過程中隱含的增值會不定期地遞延到未來處置或實現時確認。
從企業連續經營計稅基礎不變原則來看,企業所得稅實質上是對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增值征稅,投入的資本如果沒有撤出,其原始的投資資本在生產經營中就應當得到有效的補償。只不過是從甲投資人轉變成乙投資人,并以各種形式繼續經營。如果他們不劃轉,整個社會的計稅基礎是投資者投入資本的總額,劃轉后整個社會的計稅基礎也不應當改變。
從納稅資金必要原則來看,企業股權無償劃轉最明顯的特點就是企業或其投資者實際上并沒有實現對資產的變現和進行實質交易,未取得任何收益和所得,如果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并納稅,起碼需要另籌資金納稅,企業無納稅資金必要能力。
從法理上分析來看,如無償劃轉符合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等條件,應該會獲得稅收扶持。當然,企業也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通過合理安排重組架構使之符合文件規定,從而享受特殊性重組的稅收待遇。
因此,在稅負一致和連續經營的情況下,為了體現稅負公平,解決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股權的無償劃轉稅收政策不明確的問題,應本著合法、合理的原則及時出臺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可以考慮按下述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按計稅基礎無償劃轉的,劃出方、劃入方均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劃出方以資產凈值劃出資產,接收方以資產凈值為計稅基礎;按評估增值無償劃轉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省級稅務局處理,劃出方超過資產凈值的部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增資本金,接受方以接受資產價值為計稅基礎。對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股權采取有償轉讓和非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股權無償劃轉,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