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哪些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時間: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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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哪些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條規定:“……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一條規定:“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四條規定:“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條規定:“……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一條規定:“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四條規定:“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